第三十九条

有效

地方财政资金资助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完成人或者参加人无正当理由未能自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三年内转化、转移科技成果的,具备转化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该资助资金出资部门提出转化科技成果的申请,该资助资金出资部门可以许可申请人有偿或者无偿转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