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给予本单位下列人员奖励和报酬:

(一)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即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团队;

(二)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即在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产业化等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团队。

在完成职务科技成果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员、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员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