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三十八条有效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合法方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