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鼓励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及其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当事人采购应用先进科技成果的产品、技术和服务。

鼓励企业使用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首台、首套重大技术装备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