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创业创新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鼓励设立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引导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优先向创新创业孵化载体转移科技成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