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有效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所在单位应当公示其取得的收益。担任县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应当按规定向相关部门申报和备案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