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离岗或者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不得损害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离岗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离岗人员的人事关系。

高等院校学生在本省创办科技型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