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七条有效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向本单位提出转化该职务科技成果的申请,本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与完成人、参加人签订转化该职务科技成果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