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有效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上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价格。采用协议定价方式确定转化价格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通知科技成果完成人参与协商,并于协议签订前,在本单位公示拟交易的科技成果名称和交易价格,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对协议定价拟交易的事项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当按照事先公开的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