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有效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自主转化其职务科技成果,不再审批或者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转化所得收入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