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四条有效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单位及其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应当促进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