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单位及其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应当促进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