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有效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促进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一)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定价公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等管理制度;(二)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和队伍建设;(三)支持本单位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四)保障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获得奖励和报酬;(五)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