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促进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

(一)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协议定价公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等管理制度;

(二)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和队伍建设;

(三)支持本单位人员转化科技成果;

(四)保障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获得奖励和报酬;

(五)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