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科技投入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科学事业费和用于科学技术的其他经费,基建预算安排的科研基建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投入的科技资金和国家政策扶持留给企业事业单位用于发展科技的资金;

(三)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生产建设发展资金安排的科技资金;

(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放的科技信贷资金;

(五)其他用于科技活动的资金。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