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三项费、科学事业费、科研基建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者基建预算。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三项费应当占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经常性支出的比例为:省级财政百分之二以上,市、州、地级财政百分之一以上,县级财政百分之零点五以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