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对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科技活动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