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级科技三项费(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重大科学研究补助费)、科学事业费和科技基金,并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科技资金的投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的科技资金拨款,监督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管理其使用的科技三项费和科技资金的投入。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