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科技资金投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引进国内外资金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渠道科技资金投入体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