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独立公共停车场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公共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独立、配建公共停车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建充电专用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依法批准建成投入使用的独立、配建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