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以外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开放式公共区域以及边角空地、高架桥下等场所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利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之间共有或者独有的场地,或者待建土地、空闲厂区等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在设置前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方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现场查勘并指导设置。

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不得违法占用绿化用地,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者妨碍消防设施使用,不得占用按照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安全通行。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