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根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规划编制应当以配建公共停车场为主,独立公共停车场为辅,临时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统筹城市地上地下空间,合理配置停车资源,与城市交通体系、智慧城市管理体系相衔接。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