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统筹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对独立、配建、临时公共停车场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确定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审核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提供用地保障,并将审批后的专项规划中停车设施点位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施划管理以及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不按规划条件配建公共停车场、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备案公共停车场等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收费政策制定及监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税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应急、消防救援、国防动员等部门、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