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辖区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重大问题。市直园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统筹做好本区域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