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政府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及其监管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