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城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车费:(一)停放时间不足十五分钟的;(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等特殊车辆;(三)依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车辆。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