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车费:

(一)停放时间不足十五分钟的;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等特殊车辆;

(三)依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车辆。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