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政府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确定运营维护主体,并由该主体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由所有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者负责日常运营、维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