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政务服务和数据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建设智慧化城市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收集并向社会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余量等信息,实时更新数据,提供智能化、便捷化停车信息服务。

地方法规 · 遂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