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九条有效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协调联动和线上线下快速协查机制,加强对侵权集中领域和易发风险区域的联合监督检查。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工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案件移送、线索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