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具体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维权援助、专利运用分析、专利预审等工作。

支持有条件的县级市(区)根据自身特色产业申请设立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