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区域,以及国家技术转移苏南中心、先进技术成果长三角转化中心等单位,根据国家授权开展先行先试,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机制,完善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和成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