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依法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
版权、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保护与促进工作。
农业农村、林业部门依法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数据、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强配合,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