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围绕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政策,建立区域特色服务体系,引导知识产权服务链上下游优势互补、多业态协同发展,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提供场所资金支持等方式,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信息服务、业务培训、维权援助等公共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向社会开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资源。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