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标志的运用,支持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产品保护申请,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地理标志品牌,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和国际价值,实现地理标志和特色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传承、乡村振兴有机融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