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侵权监测,建立应急响应机制。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会同商务部门开展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发布海外知识产权重点信息,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苏州分中心建设,及时提供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与纠纷应对指导服务。

支持重点产业和新兴产业建立知识产权联盟,加强知识产权研究和交流合作,协调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组织联盟成员共同防御知识产权风险;推动设立知识产权维权互助基金,为企业维权提供必要帮助。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