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六条有效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指导权利人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