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相关服务机构,探索建立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区块链、量子科技、智能车联网、新型储能、纳米新材料、跨境电商、低空经济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负有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会同数据部门推动建立与数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保护数据产生、处理、流通等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指导权利人做好数据相关知识产权登记以及数字技术、产品、服务的知识产权规范经营和防范侵权风险。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