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一条有效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职责,建立行政裁决指导机制。有承接能力的县级市(区)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可以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定期对承接情况组织评估。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