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权劝阻、报告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