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年度计划,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的目标和措施;

(二)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协调处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

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做好管理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