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