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