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