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