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泄漏的,由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