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采取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二)城市道路、桥梁、管线、水利(务)等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未采取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