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工程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