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工程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