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工程建设单位未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