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对扬尘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支持扬尘污染公益诉讼,并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