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对扬尘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支持扬尘污染公益诉讼,并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