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将扬尘污染的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对扬尘污染防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守信激励。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