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淮海经济区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扬尘污染跨区域治理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